【硬道理】失業有好多種?資遣/解僱/自願離職差異、常見問答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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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知道失業有不同分類嗎?依照不同的失業類型,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

但是實際情況可能沒有這麼簡單⚠

你或許被刁難,逼不得已只能灰頭土臉自行離開公司,走「自願離職」流程(慘)

自願離職-

這很好理解,你因為各種原因,認為這個職位不適合你了,「主動」想要離開,就是自願離職

但是你知道嗎?根據《勞基法》第14條

老闆是不能阻止你離職的!

如果你是遇到以下6種情況,你是可以自願離職+拿到資遣費的(=離職+有錢拿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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包含以下六種情況:

1. 雇主跟勞工訂立勞動契約時,提供不實資訊,使勞工受騙上當

2. 雇主、雇主家屬或主管等人,對勞工有暴力或重大侮辱行為。

3. 工作可能傷害勞工健康,雇主卻不改善。

4. 雇主、主管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,且可能傳染。

5. 雇主沒有依照約定支付薪水,例如: 短發薪資。

6.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法令,可能損害勞工權益

第一種情況到第五種都蠻具體的,遇到的時候比較少會有爭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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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是! 偏偏最常見的是第6種--「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法令」,這範圍比較廣

因為發生的情況比較多種,例如: 未經勞工同意單方面調動勞工工作、片面減薪、解僱發生職災的勞工、沒有投保勞保或高薪低報…等等,以上這些情況,勞工都可以解除勞動契約+請求資遣費。

注意! 你必須在知道違法情形開始30日之內表達離職意願和請求資遣費

已經看了太多字眼很花了嗎? 可以用影片方式進行接下來的常見問題

Q.我自願離職隔天就可以不來嗎?

根據勞基法第15、16條,按照就職時間有不同的預告期

在你說出離職的時候,終止契約就成立了,你其實是真的可以隔天不來的,雇主也不能因任何理由來扣薪水,但是我建議還是按照預告期來跑流程📧

此條文雖然對於勞工來說是軟性的(無罰則),但雇主有意是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訴訟,省麻煩+不要讓人抓到把柄,我們還是按照規則走吧💯

接下來資遣解僱一起說明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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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遣--公司是要給錢的/勞基法第11條

比如: 裁員、縮編、員工不能勝任工作(最常用)等經濟性理由,雇主依法要付資遣費。

解雇--公司不用給錢/勞基法第12條

懲戒性手段,必須有開除事由(勞基法第12條有列出),

比如: 曠職、洩露商業機密或暴力行為,員工犯了非常嚴重的錯,情節重大,雇主用其他方法(記過、罰錢)處理無效後的最後手段,所以雇主不用付資遣費。

超過30天期限, 不得再用同一理由解雇。

以上資遣和解僱,都是雇主不得已的最後手段 (意思是,前面必須執行過其他措施)

Q.如果你是孕婦或是職災勞工,一樣都適用剛剛提到的規範嗎?

孕婦或是職災勞工屬於比較需要被保護的對象,因此有特別規定在懷孕產假、治療期間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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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能解僱或資遣

🔔今日重點🔔

  • 如果雇主發生勞基法第14條規定的六種情形,勞工可以離職並請求資遣費,但必須是在知道違法情形起30日內表達離職並請求資遣費的意願
  • 勞工有權片面離職,不需獲雇主同意
  • 資遣和解僱皆是最後手段。資遣必須給勞工資遣費,解僱不需要
  • 孕婦和職災勞工在懷孕產假、治療期間,都是不能解僱或資遣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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