器官捐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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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於1987年制定《人體器官移植條例》,並於2004年修訂《腦死判定準則》,明確規範腦死的定義與判定程序,為器官捐贈提供法律依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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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要的捐贈方式包括:
腦死器官捐贈(DBD):當個體被判定為腦死後,器官仍具功能,可進行捐贈。
心臟停止後器官捐贈(DCD):近年來,台灣也開始推動心臟停止後的器官捐贈,讓更多等待移植的病患看到希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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捐贈流程與家屬同意
即使個人已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,實際執行時仍需家屬同意。這反映出華人社會對於「全屍保存」的傳統觀念,成為推動器官捐贈的一大障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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捐贈與需求的落差:
根據報導,台灣每百萬人口的器官捐贈率僅為5.85人,遠低於美國(約50人)與西班牙等國。2024年,全台有超過11,000人等待器官移植,但全年僅有366位捐贈者。
東森新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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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化與教育的影響:
華人社會對於生死議題的忌諱,使得器官捐贈的推廣面臨困難。許多家庭即使理解器官捐贈的意義,仍難以克服心理障礙。此外,生命教育的不足也限制了大眾對器官捐贈的認識與接受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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