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向網絡性暴力說不!】童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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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知道近日大家有沒有注意到某男星與其前妻的事。

某男星某天揚言說:「要公開前妻的性愛影片」威脅前妻。

雖然後來有道歉,但這件事對於女生來說是極大的傷害。

讓我們來談談這個"網絡性暴力"的議題吧!

何謂網絡性暴力?

  1. 基於性別的侵害:Doxxing(公開他人隱私)、身份盜竊、數位跟蹤
  2. 數位性騷擾:Cyber-Flashing(通過隔空投送向陌生人發送淫穢照片)、Upskerting(裙底偷拍)、具性騷擾之言論
  3. 仇恨言論與仇恨犯罪:(如:仇女言論)
  4. 數位人口販運
  5. 基於圖像的性剝削

以上等等。

今天主要的議題是什麼呢?

網絡上的性私密影像,內容包括:

  1. Revenge Porn:未經過當事人同意散布故意散布、播送、張貼或以上任何方式讓第三人觀覽當事人性交、裸露性器官等性私密影像。
  2. Sextortin:性勒索利用別人的資料(包括關於性愛內容的短訊裸照短片等)以勒索或者敲詐的方式,勒索或者敲詐原因,包括針對從受害人獲得金錢、其他財物以至性行為利益等。

新型網絡犯罪率

美國:10%恐怖情人在分手後揚言要散布性私密影像,60%真的實行。

英國:平均每月23.1受理案件,最小的被害人是11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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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:Pornhub(色情網站)台灣的90%未經同意而散布。

韓國、香港、馬來西亞等國家陸續出現「N號房」的事件。

對受害人的影響

以台灣的案例來說:

2014年「PO淫照逼死小三竟免囚」:被害人因此而走上絕路。

新聞:https://tw.appledaily.com/headline/20141007/XBJYMSEBELEEEQMI5EL57QZILE/

2020年「東吳天菜PO性愛影片」:被害人表示人生彷如結束。

新聞:https://www.mirrormedia.mg/story/20200211inv007/

*這些事件看似沒什麼,事實上對於受害人來說是一輩子的傷害,受害人一輩子就像有一枝針深深的被插在心中。他/她們無助、害怕、絕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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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願拍性私密影像被公開是活該?

受害人被拍性私密影像若不是自願拍的話,人們會覺得他/她們很可憐。

那麼,自願就是活該嗎?

首先,自願拍性私密影像不等於同意公開!!!!就等於"女性穿得性感不等於同意被性騷擾!"/"帶錢包出門不等於同意被打劫"。

第二,很多人在與伴侶拍下影像只是為了取悅對方,或是想留下愛的影像,這是出於伴侶的信任、愛。他/她在拍下的時候,相信對方不會公開,因為他/她深愛對方。

第三,很多人拍下影像都是被對方哄騙,尤其在交往的時候,情到濃時,難免會被對方以甜言蜜語哄騙而拍下性私密影像。

*自願拍攝不等於同意公開!!!自願拍攝不等於同意公開!!!自願拍攝不等於同意公開!!!

*而自願拍攝被公開也絕對不是活該,我們該由受害人的角度出發,不要雪上加霜。

*不是每個受害人都是為了錢或貪心而拍攝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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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台灣對於這類網絡性暴力的法律援助完善?

合法取得:無罪

非法取得呢?

未成年人:

被以合意、引誘、或強暴的方式拍攝:兒少性剝削防止條例第36條(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/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/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成年人:

遭伴合/駭客而取得,並公布:刑法第358條(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、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,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)

性行為過程中間,在不知情的狀況下遭偷拍:刑法第315條第一項(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)

遭以威迫手段拍攝:刑法第304條(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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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知情及未經同意公開:最多觸犯刑法第235條(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。)/刑法310條(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。)

*而在未經當事人同意公開之影片中的受害人,可能也同樣觸犯第235條!對他/她們來說是二度傷害。

刑法第235是否違憲?:參考大法官釋字617,未有違背。

*目前政府未有機關專門處理

結論:目前在法律上未有完善地保護被網絡性暴力對待之受害人。

我們該怎麼幫助這些受害人呢?

  1. 不點閱
  2. 不轉發、不讚好
  3. 不嘲笑、不唾罵
  4. 檢舉該性私密影像

*在法律未能完善前,我們可以用我們的方式來保護、救助受害人,試著雪中送炭,給予被害人力量、支持、勇氣,讓他/她站出來面對及讓他/她們走出這個陰影。

*我們要責備的是公開影像之行為人而非不同意公開的受害人

*向網絡性暴力說不!拒絕一切網絡性暴力之行為!

筆者:童靜

資料來源:全民法規資料庫司法院大法官網站數位女力聯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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圖片來源:Googl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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